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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海关: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到2022年底,全省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省内需求。到2025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一)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应急管理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完善闽赣湘粤桂五省区和泛珠三角等区域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跨省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跨省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对跨省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协同调查处理。推动省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任务清单;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和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完善危险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升级打造“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3.0版”,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模块,实现移动端现场检查、管理评估在线登记和远程专家支持等。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督促落实危险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要求。鼓励支持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等安装物联网感知终端,采用电子标签、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轨迹等集成智能跟踪手段,实现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闭环管理,并探索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监管数据的互通共享。根据国家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财政厅等参与)鼓励支持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自建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进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实现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全过程智慧监管和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五)完善危险废物鉴别与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建设,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动态更新福建省危险废物类别数据库,强化危险废物鉴别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和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医药、电镀、皮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指导企业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鼓励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石化、冶金、电镀、皮革、印染等相关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四五”期间,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至少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八)推动收集贮存转运规范化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在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区域,以及化工、不锈钢、皮革、电镀等工业园区(相对集中区),开展危险废物有偿集中收集、贮存和转运服务;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组织同一园区的集团内部企业试点共享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划定“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推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与泛珠三角、华东地区等周边省份,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优势互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托生态云平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一)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健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相关企业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落实稳定化预处理等措施,并按规定申报,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二)处置利用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利用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合理确定经营类别及规模,科学制定并实施我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22年底前,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三)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其中,2022年12月前,漳州、泉州、三明和宁德等市要完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质扩容,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就近就地安全规范处置,并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边远地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管控,实行台账联单管理,促进规范处置。(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通过“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整治一批”,促进现有利用处置设施升级换代,扶持培育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示范企业。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市场要素合理流动配置。鼓励利用处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支持水泥窑优先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强化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指标的监督检查,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产品应进行重金属含量检测。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申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标准制修订项目。(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我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涉疫废弃物、非法倾倒案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建立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省内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生态环境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精准落实环境保护税免征政策。(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难题集中攻关,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砷渣、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等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等应急处置体系
(十八)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统筹组织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的应急处置,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九)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梳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启用规则,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县级生态环境局应明确具体承担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的机构或人员,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二十一)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动制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风险防控技术研究,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三)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督察考核力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的内容,并作为考核评价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强化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规定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移送问责等督办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五)加强教育培训。加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依托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同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交流,促进危险废物领域技术水平提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从源头化解“邻避效应”。健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公安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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